住建部推广建筑节能新标准,“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布
住建部推广建筑节能新标准,“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布
2012-06-01
(转载自《建筑时报》:http://www.jzsbs.com/html/28880101.htm)
本报讯 为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在其网站公布了“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
根据《规划》(征求意见稿),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形成1.16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其中发展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形成45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形成27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形成14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
根据上述总体目标,《规划》(征求意见稿)确定了八大具体目标。一是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到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执行不低于65%的建筑节能标准,城镇新建建筑95%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北京等四个直辖市和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实施节能75%的标准;二是进一步扩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实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同步实施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启动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5000万平方米;三是建立健全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十二五”期末,力争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四是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进一步丰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示范、城市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和以县为单位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拓展应用领域,“十二五”期末,力争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25亿平方米,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万吨标准煤;五是实施绿色建筑规模化推进。在城市规划的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旧城更新区等实施100个以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为主的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城(区)。政府投资的办公建筑和学校、医院、文化等公益性公共建筑和东部地区省会以上城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十二五”末期执行比例达到70%。引导房地产开发类项目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十二五”期末,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东部省和深圳、大连、厦门、青岛、宁波等计划单列市作为国家绿色建筑先行地区,新建房地产项目的5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六是鼓励农民分散建设的居住建筑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引导农房建设按绿色建筑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建造,支持2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七是依托大中型骨干企业建设新型墙体材料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开发推广新型节能结构体系。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70%以上;八是形成以《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体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规划期末实现地方性法规省级全覆盖,建立健全支持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财政、税收、科技、产业等体系共同支持建筑节能发展的良好局面。
此外,《规划》(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提出“十二五”建筑节能的重点任务,分别是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深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普及化;积极促进新型材料推广应用和推广绿色照明应用。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