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质监[2013]74号
建安质监[2013]74号
2013-10-16

关于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各有关单位:
为了落实市府第7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沪建交[2013]228号《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通知》、沪建交[2013]23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检测试样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要求,市安质监总站会同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对本市11个建设工地、5家混凝土搅拌站、14家检测机构进行了突击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混凝土搅拌站代为制作养护试块情况;2、施工单位检测试件取样制作及监理人员见证职责履行情况;3、检测机构收样工作程序及样品质量情况。 检查发现,大多数单位能学习领会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在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中使用唯一性识别标识的要求,在规范检测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发现不少单位对相关文件的贯彻落实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了隐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开具了10张整改单,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改正;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1、存在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试块的情况,甚至出现带有凸点的塑料试模。有相当一部分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施工单位在拌站制作并养护试块,有的为了便于以后放置电子标签(俗称“数据芯片”),甚至用带有凸点的塑料试模制作试块。在上海锦奉混凝土有限公司和上海勤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内,检查组均发现带有凸点的塑料试模和代施工单位制作、养护的带有凹孔的混凝土试块。
2、施工单位混凝土试块留置不规范,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建立标准养护室。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君逸公馆住宅小区项目,现场养护池内有30组带凹孔的混凝土试块,且6月1日至6月20日共有8批次用于顶板浇捣的混凝土未按要求留置试块。上海沪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上海浦江仓储有限公司粮食仓库改建项目二期A标项目,施工现场未建立标准养护室,A标于5月30日至6月12日期间共有10个批次混凝土未按要求留置试块。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上中路424街坊新建商业文化设施项目,于6月5日至6月23日期间共有12个批次混凝土未按要求留置试块。
3、见证人员履职不到位,甚至参与试样制作作假。《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和市建设交通委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由见证人员负责张贴或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但有部分见证人员严重失职,存在委托施工单位、建材生产企业张贴、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录入试样信息等情况;有的见证人员弄虚作假,明知带有凹孔的混凝土试块不是在本人见证下制作的,而是从混凝土搅拌站运回来的,但仍默许施工单位将数据芯片后植入,试样制作作假。
4、检测单位对收样过程中发现的试样制作和唯一性识别标识使用不规范等行为,未按规定上报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不少检测单位把关不严,使得许多不符合管理要求的试样被当成正常试样收入。在一些检测单位的收样室内,检查组发现许多明显属于后埋数据芯片的混凝土试块或砂浆试块,发现张贴了条形码但无企业产品标识(含产品强度颜色标记)的墙体材料,发现张贴了条形码的同组热轧带肋钢筋表面标志不一致,而对于上述情况,检测单位并未按规定上报。
二、检查结果的处理
1、对于违反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见附件一);
2、对质量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见附件二)。
三、下阶段工作要求
检测试样实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管理,是本市落实见证取样制度、促进见证人员履行职责、保证检测试样真实有效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该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切实按照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检测试样制作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管理工作。
1、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为施工单位代为制作混凝土试块并代为养护混凝土试块。一经发现,暂停该企业《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内部试验室检测能力证书》的使用,并对企业内部试验室主任及相关责任人按弄虚作假进行处理。
2、施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样运送过程中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唯一性识别标识,唯一性识别标识受损以致无法扫描识别的,试样无效,应当重新见证取样。
3、见证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督促见证人员在见证取样过程中做好检测试样唯一性识别标识的张贴或嵌入、试样信息录入等工作,杜绝委托施工单位、建材生产企业张贴或嵌入唯一性标识、录入试样信息等违规现象的发生。项目监理部应当完善试块制作台账,台账应当如实记录试块类型、试块组数、成型日期、送样日期、使用部位、强度等级、数据芯片编号等信息,并且每次使用应有制作人签名。
4、检测机构在收取检测试样时,应当严格检查试样唯一性识别标识的完好性及张贴、嵌入的规范性,并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应当严格检查试样是否符合产品备案、表面标志等有关规定。唯一性识别标识受损以致无法扫描识别的、张贴或嵌入不规范的、比对信息不一致的、录入的试样信息有错漏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检测试样。试样因唯一性识别标识受损、张贴或嵌入不规范造成试样无效且无法重新见证取样的,应当进行工程实体现场检测。
5、施工单位、建材生产企业等不得代替见证单位进行唯一性识别标识张贴或嵌入、录入试样信息等操作,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6、各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对本区(县)工程落实检测试样唯一性识别标识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进行查处。发现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在检测活动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可移交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撤销其证书,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情节严重的,终生不再受理其申领证书;并由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将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记录在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中。
附件:全市受到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名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抄送:市建交委质安处、市建管办,各区(县)质监站,市建工、城建集团,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管理大口,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市混凝土行业协会、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